close

  一場因考勤引發的衝突,徹底改變了西安男子張輝的命運。安康地區中院(現安康市中院)的一份有罪判決,讓他入獄服刑一年半,出獄後,妻子離他而去。丟了工作和家庭的張輝不斷申訴。在省高院指令再審後,安康市中院近日推翻了該院的原判決,改判張輝無罪。
  事件回顧
  因考勤起衝突 分廠主任受傷入院
   18年前,36歲的張輝是石泉水電廠電氣分廠工人。1996年9月5日,因考勤問題,他與時任分廠主任周華髮生了衝突。
   對於當時的情形,周華這樣說,前一個月張輝因父親住院去護理,他答應劃滿勤,但無法滿足張輝要加班費的要求。此後,張衝進辦公室,端著冒著熱氣的保溫杯,緊隨其後的工人李奇鎖住門。張輝衝到辦公桌旁,張嘴就罵,並將杯中開水潑向他雙眼,緊接著用拳頭猛擊其左眼、太陽穴等要害部位,把他打倒,李奇也在他身上猛踢。
   張輝稱,他罵了周華,周將一杯熱水潑在他胸口。在他拿水杯接熱水時,周上來抓他脖子,他順手將剛接的開水潑在周華臉上,隨後打在一起。他把周華鼻子打出了血,並用拳腳連續打了周幾下。李奇拉架拉不住,就喊人來拉。衝突後,周華住院治療33天。
  傷情鑒定
  兩份鑒定結論不同 分別為輕傷和輕微傷
   1996年12月16日,安康地區中院法醫鑒定:周華下頜骨骨折,雙眼結膜燙傷,左眼視力下降(較傷前視力下降0.35),傷情程度屬輕傷。1997年1月,周華向石泉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要求給予張輝、李奇刑事處分,同時要求賠償醫葯費等損失。
   張輝對法醫室的鑒定提出異議,石泉縣法院聘請西安醫科大學醫學院鑒定。1997年4月,西安醫科大學法醫鑒定為:周華下頜骨質未見異常;視力較傷前視力比較無明顯改變,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同年5月,石泉縣法院裁定,認為周華的人身損傷為輕微傷,張輝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控告李奇的故意傷害行為未提供證據,裁定駁回周華的控訴。
  一審判決
  傷者“屬輕微傷” 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周華提出上訴。1998年4月,安康地區中院以原裁定認定事實不清為由裁定發回石泉縣法院重新審理。1998年12月,石泉縣法院又聘請省人民醫院鑒定,結果為周華雙眼與面部軟組織鈍挫傷,結膜燙傷,下頜骨未見骨折。
   1999年1月,石泉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周華傷情“屬輕微傷,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同時,對李奇的控告因“舉出的證據未證實李奇有傷害行為”。判決張輝、李奇無罪,張輝賠償周華醫療費、護理費、誤工減少的收入共5827.53元。
   判決書對那場廝打這樣描述:“張、周在爭吵時,被告人李奇亦進入辦公室,將門關上。張與周繼續爭吵,繼而廝打。張輝將杯中的開水潑在周的臉上,周上去撕抓張時,張拳打腳踢將周打倒在地。周大聲呼救,李奇也開門喊叫‘打人了,快來人’。”
  終審判決
  依據法院法醫輕傷鑒定 改判故意傷害罪
   周華不服,再次上訴。1999年7月2日,安康地區中院終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輝有期徒刑兩年,李奇被判6個月,兩人共同賠償周華經濟損失9425.04元。
   終審判決查明的衝突細節與一審判決有不同,“吵畢,張走出周的辦公室。約10分鐘後,張輝端一杯開水又進入周的辦公室,李奇緊隨其後,將門鎖上。該張將杯中開水潑向周華面部,隨即揮拳擊打周華面部,與此同時,李奇也對周華腰胸部拳打腳踢,二人將周華打倒在地……”
   該判決採信了安康地區中院法醫傷情鑒定,認為西安醫科大學醫學院的鑒定錯誤,對省醫院鑒定並未提及。判決書還載明,該案“決定不開庭審理”。
  漫長申訴
  省高院認為原判主要證據存在矛盾
   1999年7月5日,張輝被逮捕關押服刑,後被減刑半年。獲罪後不久,張輝被開除公職。出獄半年後,妻子提出離婚,14歲的兒子跟了她。張輝去了深圳,兩年後去了河北,到戰友的工廠幫忙。2005年,他回到西安當了幾年保安。2008年再婚,如今幫人開車。
   從被關押起不久,張輝就開始了申訴。“我向各級相關部門無數次申訴,整整14年!”2012年8月,張輝通過陝西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向省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法律援助。同年11月,張輝向省高院提出申訴。
   今年4月,省高院指令安康市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8月27日,安康市中院再審開庭。
  再次庭審
  辯護律師指稱有罪判決多處違法
   庭審中,張輝的辯護律師張平安認為,原安康地區中院的有罪判決存在著認定事實錯誤、採用證據不當、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等問題。
   張平安提出,法院法醫室的輕傷鑒定是周華交鑒定費委托安康地區中院法醫室在事發後3個月左右做出,西安醫科大的輕微傷鑒定是在事發後7個月左右做出的。無論是從傷情恢復的時間點、法醫鑒定的委托程序以及鑒定機構的權威性上,醫科大的鑒定效力均高於安康地區中院法醫室的鑒定。
   此外,二審判決書是在1999年7月2日作出,但在同年7月14日才向張輝送達了周華的上訴狀,屬於先判後審。同時,不開庭審理也違背相關規定。
  再審判決
  兩人互潑茶水並廝打 改判被告無罪
   安康市中院再審查明,事發當日,張、周發生爭吵,“後用茶水相互潑灑並廝打,李奇聽見爭吵聲進門勸架未能。張輝用拳頭打傷周華面部,後被聞聲趕來的同廠職工強行拉開。”
   再審認為,周華的傷情鑒定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兩種意見。現有證據不能否定輕微傷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和客觀性,亦不能排除鑒定結論之間的矛盾,故原判認定張輝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但給周華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再審也認為李奇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近日,安康市中院終審改判張輝、李奇無罪,同時判張輝賠償周華經濟損失9425.04元。
   張輝表示,有罪判決使自己妻離家散、四處漂泊,“我會向安康市中院申請國家賠償,並要求恢復公職。”
   (應當事人要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華商報記者 寧軍  (原標題:男子終審被改判無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u47luxfr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